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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260/2015-00067 信息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机关事务,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5-04-25
文号: 灌政办发〔2015〕31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市政府制定了《连云港市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连政办发〔2015〕12号)(以下简称《目录》),现转发给你…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连云港市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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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市政府制定了《连云港市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连政办发201512)(以下简称《目录》),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工作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是我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二、采购人要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全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要求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实施。

三、采购人要严格按照2015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认真编2015年度本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确保编实编细,应编尽编

四、县招管办要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配置标准,逐步推行批量集中采购或实物配发等办法,提高政府采购综合效益;要会同县监察、审计等部门,认真督查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连云港市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424


附件

连云港市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A 货物类

A0201010301 PC服务器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

A0201010302 小型机

A02010104 台式计算机 批量集中采购

A02010105 便携式计算机 批量集中采购

A02010201 路由器

A02010202 交换设备

A02010301 防火墙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

A02010302 入侵检测设备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

A02010601 打印设备 含带有打印功能的多功能一体机,批量集中采购

A020108 计算机软件

A020201 复印机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

A020301 载货汽车 含皮卡,协议供货(定点采购)

A02030501 轿车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

A02030502 越野车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

A02030503 商务车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

A020306 客车 9座(含)以上,含校车协议供货(定点采购)

A020307 专用车辆

A02040101 固定架密集架

A02051228 电梯 采购预算20万元及以上

A0206180103 空调机 批量集中采购

A0207 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

A020808 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A0209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A0210 仪器仪表

A0310 农业和林业机械

A0318 造纸和印刷机械

A0320 医疗设备

A0322 安全生产设备

A0324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A0325 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A0326 水工机械

A0334 专用仪器仪表

A0335 文艺设备

A05 图书和档案

A06 家具用具

A07030101 制服

A090101 复印纸 市区联合定点采购

A11 医药品

A160101 汽油 市区联合定点采购

A160103 柴油 市区联合定点采购

A170106 化学农药

B 工程类

B01 建筑物施工

B02 构筑物施工

B06 建筑安装工程

B07 装修工程

B08 修缮工程

C 服务类

C01 科学研究和试验开发

C02 信息技术服务

C03 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

C04 租赁服务(不带操作员)

C06 会议和展览服务

C07 住宿和餐饮服务

C08 商务服务

C0801 法律服务

C0802 会计服务

C0803 审计服务

C081401 印刷服务 市区联合定点采购

C0816 票务代理服务

C09 专业技术服务

C10 工程咨询管理服务

C11 水利管理服务

C12 房地产服务

C1204 物业管理服务

C13 公共设施管理服务

C14 能源的生产和分配服务

C15 金融服务

C15040201 机动车保险服务 公务用车保险市区联合定点采购

C16 环境服务

C17 交通运输和仓储服务

C18 教育服务

C19 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

C1901 医疗卫生服务

C1902 社会服务

C20 文化教育娱乐服务

C21 农林牧副渔服务

C22 采矿业和制造业服务

C23 批发和零售服务

C99 其他服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一)采购预算在10万元及以上的,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采购预算不足
10万元的,由各单位自行采购

(二)采购目录之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单项或同批预算在10万元及以上的,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三)属于协议供货批量集中采购市区联合采购的,按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货物工程服务类采购预算在50万元及以上的,
实行公开招标

(五)建筑工程单项采购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